本月起,《南安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房管处获悉,目前,仅个人房地产抵(质)押登记金额已有近万元。
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据了解,《暂行规定》出台前,企业只能将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给金融机构,而且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无法进行再次抵押,极大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民间借贷也因此受到限制。
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指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指的是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船舶、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法律、行*法规规定可以设定抵(质)押的所有财产或权利。
上述财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反担保抵(质)押、顺位抵(质)押的抵(质)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手续。除了能抵(质)押给金融机构,还能抵(质)押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并允许已设定抵(质)押的房地产等财产再次进行抵(质)押。
市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制度,同时企业财产的融资价值也得到充分利用,有助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抵(质)押融资方式,此前在泉州各县(市、区)尚无较完整的工作制度和办理程序。南安通过借鉴厦门、福州、温州等地的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于本月在泉州范围内率先出台《南安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实施,将对现有的金融体系起到辅助作用,促进解决融资难题,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该负责人说。
价值千万房产抵押给银行贷出万剩余的万元价值可二次抵押
《暂行规定》还突破性地明确个人抵(质)押登记、顺位抵(质)押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方面工作。
“允许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以房地产等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登记,但要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以此明确借贷、抵押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议价行为和抵押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个人抵(质)押登记是首次开放,需经公证,然后凭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房管处登记办理。其中,利率有所限制,即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在顺位抵(质)押登记方面,该负责人举例说,如某个房地产价值评估为万元,抵(质)押给银行,银行贷出万元。根据《暂行规定》,该房地产还能利用剩余价值(万元)再融资,向银行或个人进行二次抵(质)押。
“顺位抵(质)押是借鉴福州等地的工作经验。值得注意的是,顺位抵(质)押在程序上需参看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该合同里对顺位抵押(再抵押)作出限制性条款约定的,抵押人应提供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书面文件,才能办理。如果没明确规定,就能直接办理。”该负责人说。
若想办理房地产顺位抵押权登记,符合条件的市民可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债权(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等必备材料,到市行*服务中心二楼房管处窗口咨询办理,也可拨打-咨询。
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方面,抵(质)押人可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支持,抵(质)押权人利用房地产等财产的剩余价值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并办理顺位抵(质)押登记。
“个人或企业可通过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向银行贷款,确保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得到%融资。”该负责人说,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转让主债权,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开辟登记绿色通道服务中小企业抵押
《暂行规定》指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物的价值可由抵(质)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也可由抵(质)押当事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协商议定,风险自担。各登记机构凭相关要件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
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车管、农海、林业等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应积极受理、办理当事人的抵(质)押登记申请,遵循支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优化服务,缩短时限,简化流程,提供便利。对中小企业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立等可取”,对同一银行、同一债务人抵押物的抵押权注销与设立登记实行“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