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腹痛入住兴化某院,初诊为急性胰腺炎,并予以治疗,后病医院,入院后经抢救未果死亡。
死亡家属经调解未果,遂要求尸检,结果示急性重症胰腺炎并发小肠坏疽,急性肺淤血、水肿、感染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患方委托提起诉讼,首次鉴定提起,从检验检查指标中发现,患者存在酸中*,没有引起院方的重视,没有诊断和治疗,酸中*也会引起死亡。首次鉴定认为院方虽有血糖动态监测不足的过错,但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患方提出第二次鉴定,患方提起病理诊断不能替代临床诊断,以及酸中*未诊断与处理,二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对酸中*未诊断与处理,补液不足,未纠酸,两院承担同等责任。
泰州医损鉴号
江苏医损鉴号
提示:本案中尸检报告对患方不利,但患方提出尸检报告是病理死亡分析,没有结合临床诊断,从临床诊断发现,酸中*未被处理是死亡原因之一,分析为鉴定专家采纳。另外,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部分患者往往不医院,如果放弃起诉权,这也会存在诉讼上的风险,为保险起见,医院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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