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强酸类中毒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通报工人夜班作业掉进强酸池死亡,主控人员
TUhjnbcbe - 2021/5/3 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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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北特钢集团机电公司

车间班长张某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导致一名夜班工人在作业时

被一辆自动行驶的滑轮车从工位撞倒,

掉进满是强酸溶液的酸洗槽中,不幸身亡。

张某也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从法院获悉

张某被判缓刑

酸洗池资料图

年出生的张某在东北特钢集团机电公司酸洗区检修站担任夜班班长。

年10月10日晚上八点

张某在未接到维修作业票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塑焊工潘某进入第一轧钢厂精整车间维修UVK酸洗线13号工位。

而第一轧钢厂酸洗区夜班另一名主控人员,未能严格审查关于维修的相关手续,未履行相关规定,违规在没有停车、停电的情况下允许维修人员进入生产区内进行维修作业,造成2号小车从北向南自动行驶,将正在13号工位进行塑焊作业的潘某刮碰掉入到12号酸洗槽内,导致潘某腐蚀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某和夜班主控人员均被传唤到案。

公司赔偿了死者潘某家属。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涉案两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一:贾某担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

最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年12月9日11:40左右,厚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生产车间内在更换过滤器滤芯过程中,滤芯内残留的无水氟化氢泼溅到作业人员身上,导致氟化氢中*,造成1人死亡。

入刑人员:

于亮亮,班组长。

违反检维修制度,默认秦进锋违规代签维修工单,未到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接、确认和检查;未严格执行过滤器滤芯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要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案例一: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周xx,男,江苏常熟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年8月28日9时25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团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王xx,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遽捕(郑公二里(治)捕字〔〕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三: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案例四:年12月31日19时,江苏省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重庆华为液化空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员在脱硫塔内维修作业时,发生5名施工人员中*事故,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郭xx,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未认真审核检修施工方案,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朱xx,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环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对重庆华为施工资质进行审核,未落实现场安全作业制度。均被追刑责。

案例五:年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人住院治疗,安环部长、安全助理、安全科长、4名安全员等7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六:年3月31日,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安环处经理、安环处专员、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七: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在建住宅项目"4.25"施工升降机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安全科长、2名项目安全员、项目监理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八:年6月26日,开封旭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质量安全部总监、安全部负责人、安全部助理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9月22日,湖北省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崇阳县大源加油站“5·29”一般闪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该加油站安全管理员和法人代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名**干部受到*纪处分和行*问责。

年5月29日,湖北省崇阳县金塘镇大源加油站发生一起储油区有限空间闪爆事故,事故造成2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府迅速成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崇阳县大源加油站在进行单层罐更新为双层罐改造过程中,聘请无资质人员擅自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作业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检测,有限空间内油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到切割盖板时产生的火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外,该加油站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指令,刻意隐瞒加油站改造信息;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抽油清罐作业人员未穿戴全套防静电服和使用防爆工具;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对饶某平、汪某明死亡和汪某斌受伤负直接责任。

事故也暴露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金塘镇*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加油站防渗改造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大源加油站现场安全管理员程某、法人代表*某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包括崇阳县商务局、崇阳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金塘镇*府等11名**干部,被给予*纪*纪处分和行*问责。

案例十:安全科长因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案例十一: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没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

吴德宁,中共*员,神华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及时发现本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职工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处罚。

案例十二:位于滨州市邹平县的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水封水位;煤气输送工艺存在安全缺陷,转炉煤气未经煤气柜系统稳压、缓冲和混匀成分,造成煤气管网压力频繁波动,导致煤气冷凝水通过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续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气压力瞬间击穿,管道内煤气通过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经现场勘查和询问取证发现,事故1#排水器,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要求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排水器的水封水位。而该排水器自投用以来,一直没有检查水封水位,没有进行人工补水,也没有进行检维修和清污。调查还发现,广富集团部署的每月炼钢车间专项安全检查没有落实到位,年11月份没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巡检没有相应的标准规定,未将排水器内水位变化列入巡检内容,未能发现1号排水器内水位下降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补水,致使水封最终被击穿。

王某某,富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将排水器水封液位这一影响设备安全的重要因素作为检查内容,属于未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导致水位器水位长期以来被忽视,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虽然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但是不可否认,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的重要岗位之一,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关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刑法》的推动修订,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那么问题来了,

大家最关心的莫不是

哪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来看看今年的刑法(草案)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0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0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2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除此之外,哪些行为还有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

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条都非常有可能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做好应急准备,尤其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初期的有效应急处置,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关键措施,强调再多都不过分,因此,我们能预测,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府予以关闭;人民*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随时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事故前重大事故违法行为,将入刑。毫无疑义。而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则应该肯定不会属于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执法人员的,极大可能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执法人员的。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执法人员的;想想后果都可怕,当然极大程度上,可能会或应该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而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事故隐患,我们认为,立即视为重大违法行为,是不妥和不可能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拥有最好、最先进设备设施和工艺以及优秀的员工,谁也不能保证由每月隐患发展为有隐患,或者出来一个或几个重大事故隐患。只法行为,将入刑。

7、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但做出虚假安全评价的,一定是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

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

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

如今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

重典治乱,未雨绸缪

把“功课”做在了前面,

就更有可能倒逼安全生产各方明白

“即使不出事,也会被追责”

“应事前负责,以免事后追责”,

倒逼企业落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

“责无旁贷”。

可能会有很多从事安全管理的朋友

担心自己被追责

在此提醒

一味的想方设法规避责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只有直面压力,履职尽责,

才能化“危”为安。

4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

根据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大家工作时注意以下方面:

1、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2、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3、每日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必不可少

4、对现场的人员违章管理要留有记录

5、注重安全日志的规范填写,做好痕迹管理

6、应急预案必须有,做好定期应急演练

来源:网咯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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