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北特钢集团机电公司的车间班长张某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一名夜班工人在作业时,被一辆自动行驶的滑轮车从工位撞倒,掉进满是强酸溶液的酸洗槽中,不幸身亡。张某也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从法院获悉,张某被判缓刑。
年出生的张某在东北特钢集团机电公司酸洗区检修站担任夜班班长。
酸洗池资料图
年10月10日晚上八点,张某在未接到维修作业票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塑焊工潘某进入第一轧钢厂精整车间维修UVK酸洗线13号工位。而第一轧钢厂酸洗区夜班另一名主控人员,未能严格审查关于维修的相关手续,未履行相关规定,违规在没有停车、停电的情况下允许维修人员进入生产区内进行维修作业,造成2号小车从北向南自动行驶,将正在13号工位进行塑焊作业的潘某刮碰掉入到12号酸洗槽内,导致潘某腐蚀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某和夜班主控人员均被传唤到案。公司赔偿了死者潘某家属。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涉案两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类似案例:贾某担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刑法》修正案已正式实施,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主要负责人的,直线管理人员的,全体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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