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
(加粗黑体为强制性条文)
5.2.2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
5.2.3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等的规定。
5.2.4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2.5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2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3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4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
5.2.6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5.2.7使用或储存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
5.2.8由两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且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5.2.9科研展示区的藏品库和陈列区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0科研试验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科研试验建筑应按厂房或仓库进行防火设计。
5.3.3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应急喷淋。
7.1.2实验用房内,在遇水会迅速分解、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的存储或实验区不得布置给水和排水管道。
7.1.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实验用房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洁净区的楼梯出口附近或走廊,当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内时,应满足洁净区的洁净要求。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洁净室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式喷头。3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建筑的大型仪器室、洁净室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重要的档案室、信息中心以及特别重要的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1.5藏品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7.1.6给水排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陈列区相邻的内墙上。
7.2.7应急喷淋及应急洗眼器的设置应执行本标准第5.3.3条的要求。
7.2.9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放射性实验工作场所的控制区外。
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建筑物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与水能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钾、钠等物质)时,不应在该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备,而应采取其他灭火设施或防火保护措施。但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类物质时,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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