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的江西上饶,儿媳妇彭某在地里打完农药回家,突然倒地身亡。60岁的婆婆江某被警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婆婆江某也突然离奇身亡。“人在看守所为什么会死?”接过火化后的母亲骨灰,还有个问题同样困扰了女儿胡某20多年,“为什么看守所不给我母亲的遗体,只给我母亲的骨灰,母亲到底是怎么死的?”
在随后的20多年里,女儿胡某一直追着警方要母亲死因的书面答复,但都没有要到。直到年5月28日,胡某才通过委托律师得知了真相,律师通过查阅卷宗找到了一份《关于江某的尸检报告书》,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江某系服用毒鼠强中毒身亡。
随后,又调到一份年余干县检察院出具的《江某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记载:事故发生时,看守所没有高度重视,导致江某错过抢救时间。
右一为胡某女儿胡某在悲痛之余,立即向余干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索赔万。该局以超过2年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了胡某的申请,经过复议后,胡某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
年5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1.公安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书面告知家属江某死亡原因,家属在年才知晓的,因此申请时效没有过。2.公安局在对江某羁押看守所时没有对江某随身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也没有配备女性工作人员。3.在江某身体异常,大喊大叫时,并没有及时进行核实,违反了监管职责。综上,公安局存在一定的履职错误。
但是,公安局的过错并不是导致江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多算次要责任,于是最终决定公安局赔偿家属胡某98万元。但胡某不服,现已经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国家赔偿这个概念,那么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国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行政赔偿,第二类是司法赔偿。而在本案中,公安局属于司法机关,因此属于司法赔偿。具体程序如下:
如果赔偿义务人为公安局,当事人可以先向该机关申请赔偿,如果对该机关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2个月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还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对同级法院的赔偿会员会处理结果还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以上就是司法赔偿的整个大体流程。在本案当中,胡某已经走到了该流程的最后一步,就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那么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更多社会深度新闻法律分析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