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律师最大的*治是服务于法治
解放*潜艇“猎杀潜航”中国海*舰队从西太平洋演练归来,自卫队研判潜艇究竟在哪里?
郑戈自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以来,尤其是1996年《律师法》将律师定性为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以来,律师职业原本已逐渐脱离了 国家法律工作者 体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归属于社会,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服务于权利。这一发展路线符合在《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明的总体方向: 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决不能让类似 文化大革命 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确保老百姓严格遵守法律是*府职责,而保障*府本身严格守法则是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的功能。如果权力系统吸纳了所有社会精英,并进而垄断了法律话语权,其结果就是 说你合法你就合法,说你违法你就违法 ,乃至权力代言人可以明白告诉某些百姓: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法律也保护不了你。 换句话说,律师的确应当讲*治,但律师最大的*治就是服务于法治,通过司法渠道代言公民的法律诉求、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如果单纯以律师是否帮助*府维稳、是否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指标来衡量律师的 *治素质 ,将 维权律师 视为*治表现欠佳者,那么律师职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扮演什么角色,值得考虑的因素包括:首先,公民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不应停留在非黑即白的水平。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或对方律师针锋相对地举证和辩论,可以使人们看到事实和法理的复杂性。在最近的李刚之子案和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激起民愤的案件中,我们看到民众议论多是一边倒的,在事实上捕风捉影,在判断上简单粗暴。这种 表意表达 的现实图景与制度层面上缺乏不同立场和观点之间的对质和辩论机制有关。其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独立、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从根本上使法律的权威结构达至稳定。一条腿是站不稳的,如果所有的法律程序参与者都服务于一个目的,这样的法律程序起不到解决纠纷、平衡利益、树立法律权威的作用。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有制度化的渠道、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得到表达,不然就会陷入暴力 镇压 更大的暴力 更强的镇压这样的恶性循环。第三,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的言论和活动应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 如果被告可通过举报律师的 教唆作伪证 来立功,而司法机关承认这种立功行为,使被告得免一死,将律师绳之以法,这种 共谋 形式完全颠覆了律师、至少是刑事辩护律师得以展开工作的伦理和法律保障。反过来,今后 讲*治 的律师可不可以通过举报当事人立功呢?第四,律师的有意义参与还可起到监督司法权力的作用。的确,在许多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充当了掮客角色,但这不应简单归咎于律师的 不讲*治 或 素质低 ,其制度性原因恰是律师地位不高,法官没有义务在庭审和判决中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因此,利取代了理,律师只有用金钱和其他利益来 说服法官 。第五,律师的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是讲*治可以讲出来的,而是受常规化、制度化的激励机制所形塑。强调*治素质,无非是使律师远离 维权 业务,进一步一窝蜂拥到为资本和权力服务的业务领域,使本已不均衡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离开弱者。(本文摘编自《新世纪》 2011年第16期,作者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