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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30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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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文平律师

被告人蔡世祥与其子蔡木易(本案被害人,死亡时14岁)一起生活。因蔡木易患有先天性病毒性心抽,蔡世祥酒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用钳子夹手指、冬季泼凉水等方法对其进行虐待。年3月8日夜,蔡世祥发现蔡木易从家中往外走,遂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次日晨,蔡木易称腹痛不能行走,被其姑医院治疗无效,于年3月17日21时许死亡。经鉴定,蔡木易生前被他人以钝性致伤物(如拳脚等)伤及腹部,致十二指肠破裂,弥漫性胸、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蔡木易生前十二指肠破裂的伤情程度属重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世祥长期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家庭成员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伤后不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诊治,造成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蔡世祥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罪名,由于故意伤害罪罪名涵括在虐待罪的罪名概念中,应被虐待罪吸收,二者属法条竞合关系,故蔡世祥应以虐待罪定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法院认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蔡世祥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确实比较容易混淆,就连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也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拿此案中的一审法院来说,审判人员竟错误的认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法条竞合。而这两种罪名却是有本质的区别。

一、在犯罪构成方面,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交叉包容关系。

1、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包含特殊主体。

2、主观故意: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3、侵犯客体:虐待罪侵犯的客体为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身体健康权。后者包含前者。

4、行为构成:虐待罪是一种长期、持续性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一般多为一次性的。

不难看出,故意伤害罪所涉及的情况更为广泛。在主观故意方面的区分尤为明显,虐待罪必然是长期的、持续的,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是一次性的。

二、加重刑上予以区分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虐待案件被发现都因为出现了加重刑的结果,即致人重伤或死亡。这种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刑也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就是一次性造成的。此案中,蔡世祥虽多次对其子进行殴打、侮辱等虐待行为,但都不是导致其子死亡的原因。而最后一次使用钝器对其子进行的攻击,则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也就是笔者所阐述的“一次性”行为造成的,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有些许的类似,但本质上却有极大的不同。不能仅依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就予以定性。更多应从犯罪构成来进行分析。

两者的判罚差距非常大,莫要让歹人脱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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