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强酸类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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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2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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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有人飘在污水池水面!”年7月31日中午12时许,菏泽华西嘉苑小区居民发现污水池水面上飘着人,叫了几声没有应答后立即招呼周边邻居施救,医院后,有3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前半小时左右,该小区物业公司3名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小区内污水外溢,要求过去落实情况。到达现场后发现污水池内提排泵出现故障,于是下到约6米深的水池内进行维修,其中一名作业人员先晕倒在集水池内,另外两名维修人员呼喊无反应后随即进行施救,最终导致三人硫化氢中毒窒息身亡。

这是一起较大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三名维修人员在作业前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也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污水池属于受限空间,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污水池类似于长方体,四周封闭,深度较深,通风不良,且污水里面含有大量的硫化氢气体,很明显属于受限空间。那三名作业人员为什么在毫无安全防护的情况进入这种危险场所进行作业呢?

1、物业公司没有为维修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气体检测设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物业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收取物业费的时候总是那么积极,甚至小区物业费都提前半年收取,但在人命关天的安全设施上面却不舍得掏一分钱,这是物业公司一贯的作风。

2、物业公司没有为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很多企业,新员工入场后的培训,大多数都比较重视机器操作方面的技能培训,这样能很快顶岗,快速给企业创造效益,而往往忽略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取消或者减少安全培训方面的投资,这也是很多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通病。

3、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内危险场所进行辨别。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我们所在小区内其实存在多处危险场所,比如配电箱、房屋高处装修、车辆行驶、电动车充电、污水池、陌生人员出入等等,这些存在不同危害程度的事故隐患,物业公司应该加强对这些隐患排查治理,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保证区内居民安全,这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物业安全管理的欠缺,引起诸多安全隐患,导致居民怨声载道,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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