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案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第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第二,以非药品冒充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第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二,依照《药力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为经检验即销售的;
第三,变质的;
第四,被污染的;
第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材料药生产的药品;
第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属于冰丝、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