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0月14日,邵某某因“诊断直肠癌5月余,新辅助化疗三次”入住x省x医院胃肠外科,入院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伴肝转移恶性肿瘤术前化疗后恶性肿瘤术前放射治疗后,同年10月25日,请抢救无效死亡。
出院诊断为:1.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2.直肠癌伴肝转移“腹腔镜辅助直乙状交界处癌根治术+术中肝脏转移癌微波消融术”后吻合口瘘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4.肺部感染Ι型呼吸衰竭5.呼吸性碱中毒代谢性酸中毒6.获得性凝血病7.急性肾损伤8.急性肝损伤9.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
二、患方观点
术后第三天,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被告处医务人员疏于观察,漏诊漏治,伪造病历数据,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病情加剧加重,无法控制死亡。被告在原告以上诊疗行为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侵害邵某某的人身健康权、生命权致使原告花费巨大。原告邵俊益已年近百岁,尚需邵某某抚养。
诉讼请求:1、医疗费元、营养费元(50元/天×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2天)、交通费酌定元、误工费酌定元、诉讼费元、鉴定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元(元/年×5年÷5)、护理费元(元/天×12天)合计元,按50%责任赔偿额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另再赔偿元,合计元。
三、医方观点
同意鉴定机构的认定意见,按照所有合理损失的不高于50%的比例进行赔偿,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变更诉讼请求的赡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前原告提供的马圩村的证明不符合证据证明形式,不能证明父子关系用于主张被抚养人生活。
交通费、医疗费、鉴定费、原诉状病历复印费应凭合法合理的票据进行主张,具体质证时发表质证意见。误工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判决。
四、庭审意见
根据x鉴定中心作出的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酌定对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抚养人邵俊益已年满93周岁,且有5个子女,其生活费按邵某某应负担20%比例计算。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鉴定费元、死亡赔偿金元(元/年×20年)、丧葬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元(元/年×5年÷5)、护理费元(元/天×11天),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为0元,合计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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