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强酸类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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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3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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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有时候会发生冲突,主要不在于道德和法律在判断上不一致,而主要是在成都上判断不一样。

道德判断,只判断到好坏,对错这一步,但是法律不一样,法律必须要判断到,什么样程度的坏,需要什么程度的惩罚。

如说说,偷了东西被人发现,就要被打个半死吗,人贩子当场抓住就要被当场打死吗,地铁上偷摸女生被当场抓住,就要被打成猪头吗。

道德判断很简单,错了就是错了,这没什么好说的,但是错了之后,该怎么办,群情激奋的人们最喜欢说的三个字就是,打死他。

但很显然,错分大小,就算是坏人,也不用全部打死吧,那样不知道得冤死多少人呀,下面这个案子,很能说明这一点。

基本案情,张某将自家中药店的草乌拿到外面晾晒,被路过的付某顺手偷走一根,草乌(别名断肠草、*公、五*根等),多年生草本,含剧*的双酯类生物碱等化学成分。

这东西有*,但是中医可以用来入药,中医上很多药本身都有*性,但这个乌草的*性非常大,被偷走的这一根草乌最终酿成大祸。

当时张某并未察觉东西被偷了,回到家中,付某用偷来的草乌泡药酒,结果没几天,付某喝了泡好的药酒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检测,付某的死亡原因是乌头碱中*,张某被警察带走后,检察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付某的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一百多万元。

法律分析,这个案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个小偷偷了别人家东西,吃死了,居然要别人赔偿,这个是不是太不合理了,那我家老鼠药是不是要藏好被被偷了。

法律的魅力,就在于这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子,不同案情的细微差别,会导致案件最终的走向。

本案起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先看看什么叫过失,刑法上说的过失有两种,一种叫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个案子的焦点其实是,这个晒这个草乌的张某是个专业的人士,他知道这个草乌的*性,但是却把他拿到公共场合去晒,这个动作本身就会有一定的危险性。

张某很清楚这草乌要是被人吃了会怎么样,他一直在看着,但一不留神,就被人偷走了一根,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比较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对于这个公共场合的定义,很多农村,其实一直都有把东西,放到门外面晒的习惯,但离家门口很近,实际上处在一种监控状态,这种区域,其实是介于私密和公共空间之间的一个地带。

张某把乌草拿出来晒,而其自己已经采取了措施,一直在看着,这实际上已经是采取了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张某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不能算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最终检察院撤回了起诉,但是这个案子还没完,刑事犯罪的标准比较严格,民事就没有刑事那么严格,这个事实上,付某的确是被张某的乌草*死的,这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那么民事上,张某要不要赔偿呢。

在这个案子里,付某属于主要的过错方,张某尽管造成了付某死亡的结果,但是过错比较小,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了4万元。

其他类似的案子也会有,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对于公共空间的理解上,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习惯,都有很大差别。

你对这个案子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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