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强酸类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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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31 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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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室偷窃,结果意外死亡,屋主要不要进行赔偿?之前广东便出现老太太偷杨梅,意外摔亡事故,引起一种热议。主要也就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老太太的行为本身就不道德,所以不需要赔付。另一种是认为老太太虽然有错,但景区也应该做一些安全风险提示,既然没有做到那就存在一点责任。其实这样的案件不是个例,有很多。

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桩类似的案件,那便是曾经轰动一时的“水仙中*”案。当年的舆情也是呈现两边倒,一方认为如果房主不种水仙,也就不会出事,就算种水仙也应该插一块牌子提醒一下;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王女士不需要赔付,是老太自己偷了水仙,责任自己承担。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到底发生了何事?年,王女士心血来潮又在自家的花园里面种植了一片水仙,没想到这水仙居然被隔壁邻居的一个李老太看上了,李老太可能也是见识比较少,将这水仙误认为了韭菜,于是她便趁着王女士他们一家人不在的时候,偷偷拿刀去把这“韭菜”给割回家了。

李老太高兴地把这把“韭菜”包成了韭菜馅的饺子,喂给了她非常疼爱的孙子吃,只是没想到孙子还没吃几个就出现问题,李老太和家人医院治疗,好在抢救及时,孙子并没有大碍,医生告知李老太,孩子是食物中*。李老太很疑惑,孩子怎么会中*?她也没给孩子吃什么奇怪的东西,她根本不会想到自己的一个错误的行为,差点让孩子丧命。

后来她知道孙子是水仙中*以后,她便去找王女士的麻烦,你种什么水仙啊,把我孙子都*倒了,今天你必须给我赔偿,李老太一家子的人,一直在王女士家里闹腾,要求她赔偿50万元的医疗费;王女士只觉得李老太一家莫名其妙,本来就是李老太自己来她家偷东西,现在反倒让她赔钱,她怎么可能会同意;李老太看这样不行,便选择了报警,控告王女士下*。

李老太认为,花园属于公共场合,王女士明知道自己种的水仙有*,作为房主应该做指示牌,提醒水仙有*,不要轻易采摘,这样她看到这样的指示牌,肯定也就不会去割他们家的水仙,自然就不会导致她孙子中*,王女士必须进行赔偿。花园是属于公共场合吗?王女士中水仙的行为有错吗?王女士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首先房屋的院子并非公共场所,院落及植物都属于王女士私人所有;其次水仙属于常见的观赏性植物,种植并不违法;所以不存在安全提醒一说;且王女士种植水仙的行为与小孩食物中*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是李老太自己缺乏常识,将水仙误认为韭菜,才会导致小孩食物中*结果,所以老太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房屋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而且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李老太在未经房屋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院偷水仙的行为属于盗窃,侵犯了王女士的财产权。另外,她未经房主允许就闯入院子偷花,已经是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以及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盗窃罪的规定,犯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越严重处罚更大。虽然李老太的行为没有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但显然,过错在于李老太这一方,如果不是她的行为也不会导致孩子出现问题。

王女士不仅不要赔偿,还有权要求李老太因其过错行为给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像这样他人私自进入房屋内进行偷盗,结果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什么情况下,房主是需要对他人进行赔偿?

如果此案中的王女士,为防止自家院子的植物被偷,在周围拉电网、埋地雷,导致人受伤;或者其摆放的植物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或具有剧*性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也就是说房屋的主人,即使是在自己私人空间,也不能设置一些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东西。如果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此案是一个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事件,很明显是李老太在无理取闹,明明是她自己错误的行为才导致孙子中*,她会去找王女士闹,也不就是为了钱。像她这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自己的过错,想要他人为其买单,至于事情为何会引起争议?可能是人们会受到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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