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家地里投放*药*死山羊亦属犯罪
法治日报记者马超王志堂通讯员刘俊丽
为防止牲畜对自家地里种植的农作物进行破坏,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地里,导致同村村民家9只山羊食用后中*死亡,该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洪洞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现判决已生效。
年2月1日,杨某因自家的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遂从家中拿出用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在地垄附近,并在药材地的东西两侧各放置了一块写有“小心有*”的纸箱片作警示之用。次日,同村村民张某放羊至该处时,有9只山羊吃了杨某投放的有*玉米粒后死亡。经鉴定,杨某药材地里的玉米粒及死亡山羊胃内容物中均检测出甲拌磷,甲拌磷属于剧*类有机磷农药。经鉴定,9只山羊的价值为元。
案发后,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张某元,取得了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为防止牲畜破坏自家农作物而投放*害性物质,客观上致使他人羊群误食致死,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考虑杨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审理后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表示,杨某在自家地垄投放有*玉米粒的初衷虽是为了防止其药材被啃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其设置了警示牌,但耕地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杨某的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让自己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在田间放牧时一定注意管理好自家的牲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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