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患者因“感染性发热”三天在灌云XX医院感染科住院治疗,住院2日后患者死亡。
案号:()苏民初号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30%损失,计.32元
关键词:出血热汉坦病*
案情简介:
年10月17日5:31,患者因“发热2天”至医方发热门诊就诊,体温40.0℃。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心率次/分)、ST段抬高、非特异性ST-T异常。诊断:发热,予口服布洛芬,阿莫西林、热*宁输液治疗。
10月17日16:31,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再次就诊,医方以“感染性发热”收住本院感染科。年10月18日8:50,患者出现口唇青紫、呼吸急促,心率次/分、呼吸45次/分、血压/76mmHg、指脉氧92%,予吸氧、心电监护;13:01突发心率0次/分,大动脉搏动不能扪及,听诊未闻及心音,血压测不出,脉氧测不出,立即予肾上腺素静推、持续胸外心脏按压;13:11患者恢复自主心率次/分,大动脉搏动能扪及,听诊闻及心音,刺激仍无反应,血压仍无法测出;13:15,患者血压98/46mmHg,脉氧96%。
年10月19日6:45,患者再次出现心跳停止,大动脉搏动不能扪及,血压无法测出,听诊未闻及心音,心电监护示直线。07:16,抢救失败,宣布死亡。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乳酸酸中*、多脏器功能衰竭。
尸体解剖鉴定意见:死者符合汉坦病*感染致心脏损害、最终循环衰竭死亡。
年2月,患方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
徐州市医学会受法院委托组织本案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本例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年8月13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方赔偿患方30%损失,计.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