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4管理内容
4.1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事故的分类
4.2.1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4.2.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2.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2.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2.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4.2.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2.7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4.2.8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4.2.9急性中*事故:指由于生产劳动过程存在的有*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致死亡的事故。
4.2.10未遂事故:指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设备管道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4.2.11涉险事故:指涉及危险可能酿成的事故。
4.3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下同),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无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2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无人员死亡,或者1人以上轻伤,或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24小时以上,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事故报告
4.4.1报告程序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及值班人员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基层部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在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中*事故、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在10分钟内向公司负责人或安全主管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48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安环部;一般事故在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将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安环部;
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4.4.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事故的救援
4.5.1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5.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5.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医院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医院救治。
4.5.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6事故调查处理
4.6.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府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4.6.2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由安环部在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下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环部、事故发生的部门、工会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6.3在进行事故调查期间,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相关文件、资料或其他资料。
4.6.4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6.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6.6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受害人或肇事者的自然情况、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的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6)事故发生前生产工艺控制情况,设备、设施运转情况;
(7)工作环境状况、个人防护状况及事故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
(8)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摄影、录像或画出事故图;
(9)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4.6.7一般以上事故调查由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报告的时限由上级部门确定,一般及以下事故调查调查组应由公司安环部在县级以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下组织,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6.8公司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4.7事故责任分析
4.7.1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领导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4.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肇事者或有关责任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4.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领导应负有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6)未履行安全职责,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造成事故的。
4.7.4事故责任认定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4.7.5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8事故损失的计算
4.8.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部门成本计算。
4.8.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部门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4.8.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8.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4.8.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部门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4.8.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4.9工伤治疗及待遇
4.9.1工伤治疗
(1)事故发生后,必须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安全部门,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就诊;若因隐瞒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或造成伤情恶化,责任由隐瞒者承担;
(2)工伤职工原则上必须在医院就诊治疗,否则,所发生的治疗等费用自理;
(3)工伤职工考勤由所在班组负责;
(4)工伤职工三天内必须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病情证明送公司综合办公室,如未能及时送而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后果自负;
(5)工伤复发职工,必须取得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治疗,否则费用自理;
(6)工伤职工停药养伤期间,必须在家中休息调养,否则造成病情恶化,概由本人承担责任;
(7)工伤职工在伤病痊愈后,必须立即返回所在部门,不得无顾拖延时间,否则,视为旷工;
(8)工伤职工不得开与病情无关的医药用品和补品,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9)工伤职工痊愈后,把开据的医药费用发票、处方、病历拿到相关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4.9.2工伤待遇
(1)工资待遇及治疗期:
a.工资待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专项调查报告,若因违章、违纪等造成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在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原工资福利待遇的90%发放;职工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治疗期内,其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b.治疗期:轻伤停工治疗期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伤势较重者经医疗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2)职工因工伤经批准到上级医疗部门治疗的,受伤职工及指定陪护人员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报销;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10其它要求
(1)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A.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B.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安环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公司承包商进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业现场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相关知识的培训,保证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若承包商在公司区域内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公司按本制度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