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食堂吃饭,被鱼刺卡伤了喉咙算工伤吗?
看上去是个啼笑皆非的问题,我第一反应是,这**也能算工伤?
但看了看,的确在部分案例中,最后被认定为工伤。
放心,那种一看就是工伤的情形,赔钱是板上钉钉,但有些工伤的认定,单位第一个站出来摆手三连,法条又比较骨感,所以多数情况下我们根本不知道到底要怎样才算。
至于怎么赔,赔多少那都是后话。
今天,就让杨谦律师来帮我们总结一下,那些你以为不可能是工伤,但偏偏还就是工伤的10种情况。
(注:没有伤害最好,平平淡淡才是真,文章案例意义在于科普哦)
01上班时请假回家办私事,返回时发生交通意外
请了俩小时办个私事回来途中受伤,看上去像是作死的个人行为,不过既然是请假回家又返回单位时发生意外,那仍然应该被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所以算作工伤。
02在单位食堂用工作餐食物中毒
这个就和“被鱼刺卡喉咙”如出一辙,我们上班时间吃工作餐,这么理解吧,一是它可以算作单位组织的活动;二来它属于工作内容的延伸,和我们工作密不可分。
再说,我们吃单位工作餐食物中毒,是由于单位对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不严,并非我们的自身的责任,既然是单位的原因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应该由单位按工伤的标准承担后果。但现实实践中,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很多人会默认是自己肠胃不好...肠胃不背这个锅。
万一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伤害,但单位又否认是工伤呢?——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人身损害途径求补偿。
注:(《广东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其他地区可能有争议)
03在工作时段前后,但在工作场所内,做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换句话说,上班前或下班后,但凡你在做和你工作相关的事情时受伤,都给我去要赔偿。
举个例子,之前有个当事人过来咨询杨谦律师,说自己在武汉某体育馆做舞台搭建和拆卸工作,有次演出延长,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还原现场,等演出完毕后,他们去拆舞台拆柱子,结果一个没站稳摔了,轻微骨折。
单位说非正常工作时段受伤不能算作工伤,别信。虽然不在正常时段内,但你仍然处于工作环境中,所以要算工伤。
04单位组织的户外拓展中受伤
很多人会以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在户外,受伤了就不算工伤。
还是一个道理,不管是户外拓展活动还是内部的文体活动(篮球赛足球赛等等),同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生意外伤害,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你也有权按工伤标准索赔,得到相应的待遇。
05下班路上去买菜发生了交通事故
下了班去买菜不是私人行为吗?但,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都算工伤。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下班途中的范围,包括往返住所与公司的合理路线,买菜既然是生活必需,那就属于合理路线。
06上下班途中独自骑车发生意外,没有侵权人,仍然算工伤
此前杨谦律师遇到过不少前来咨询的朋友,说自个儿骑小电驴上班,结果翻车摔伤了,又不存在是谁撞翻车的,这口锅是不是该自己背?
当然不是。
我们已知的是,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了,另外没谁规定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侵权人,比如遇到雨雪天气造成道路湿滑或者大雾天里能见度低,看不清前方道路障碍,发生了意外,可以向单位发起工伤赔偿。
07见义勇为中受伤
字面理解,像是个人的主观意愿驱使下的动作,甚至有点后果自负的意思。
不过,见义勇为属于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行为,既然是社会优良传统和高尚行为的范畴之列,要算工伤。部分地方还专门立法明确“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要享受工伤待遇。
08出差期间失踪
这是比较极端化的案例,工作外出期间,且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单位首先应该积极配合调查寻找,如果一直无法找到下落的,按工亡处理。
09醉酒后受伤或身亡,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可不一定。在我们具体的现实操作中,还是需要考虑醉酒的事由。
比如,是不是因为工作需要,是不是具有主观故意性,或者说有没有违背自己的饮酒意愿,会综合这些因素去考虑。
之前的确有被灌酒的当事者家属咨询过,因为工作需求喝多了,到了要住院的地步,可以索要赔偿吗?
当然可以,在国内“酒桌文化”背景下,员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醉酒受到人身伤害,这都还不认定为工伤,有悖于公平原则。
10出差患病就医,且遵医嘱回家观察后48小时内死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
具体来看,出差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仅仅包括急症重症,也包括各类疾病,所以并不是说疾病一定要到达到某种紧急或严重状态。
另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抢救”是治疗,一般是指对紧急或严重疾病的治疗,但疾病到底紧不紧急,因人而异,疾病对身体的威胁也因个体差异而不同。
比如我们就遇到过这样的当事人,因为无法对病情的严重性作出判断,或者用一贯的就医习惯,选择就近治疗,医院。
所以工伤认定中,“抢救”也包括接受诊所门诊治疗,但之后病故的,仍属于工伤,应该向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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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到这里结束,还想说的就是,工伤认定之所以难,一是法条骨感抽象,二是需要从具体问题去分析。
我突然想起来最近看到的一个奇葩新闻,说法国一个上班族出差途中花天酒地,和当地一个女孩发生关系后,死于冠心病,公司坚持是个人造孽,但最后法院裁定为工伤,家属获得了巨额赔偿。
但话说回来,发生意外之后,老板比谁都不希望被认定为“工伤”,加上我们法律意识薄弱,怕就怕很多明明会是工伤的情形,最后竟然以不了了之收尾。身体已经造成伤害了,凭什么我还要被糊弄过去拿不到赔偿?
上班上到基本权益都保不住了,那也是没有这个必要哈。最后,如果各位朋友有任何具体化的疑问,欢迎在留言区给我们提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