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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强制休假定了这里明年1月1日正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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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深圳《健康条例》

提出建立

第六十三章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截取部分章节)

附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健康城市

第一节健康规划

第二节健康环境

第三节健康社区

第四节健康评估

第三章健康促进

第一节健康教育

第二节健康生活

第三节心理健康

第四节职业健康

第四章健康服务

第一节健康服务体系

第二节基本健康服务

第三节居民健康管理

第四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五节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第六节重大疾病防治

第五章健康保障

第一节健康服务费用

第二节人才与技术

第三节健康产业

第四节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健康深圳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全民健康制度体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深圳建设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深圳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建设情况。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深圳建设相关工作的统筹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和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健康深圳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健康以及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深圳建设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每年8月为深圳健康活动月。

在健康活动月期间,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下列活动:

(一)发布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

(二)发布居民健康白皮书;

(三)健康公益宣传、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

(四)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开放体验活动;

(五)促进健康深圳建设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健康城市

第一节健康规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健康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健康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标准,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科学布局、合理安排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配置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等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并根据健康深圳建设的要求调整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和健康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划以及设置标准。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城市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健康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健康服务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满足健康深圳建设要求。

第二节健康环境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开展环境污染对疾病控制、人体健康等方面影响的评价,划定环境健康风险区域和项目类别,从源头预防控制与环境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

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健康建筑发展。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建筑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评价标准,明确健康建筑等级、比例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或者划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示。

鼓励健康建筑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采用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与健康城市建设有机结合,持续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市、区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配合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供深食品基地建设,扩展食品安全检测项目,保障食品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定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供深食品标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登记、违法行为报告和查处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制度。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的追溯、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从研发、生产到使用的全周期监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疫苗冷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与质量。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伤害预防与干预机制,将伤害预防融入城市规划、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公共场所管理等城市建设和治理领域。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重点因素、重点人群、重点区域伤害预防干预技术指引,健全伤害监测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建设、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社区管理等方面完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老年人跌倒、高空坠落、交通意外、中毒、性侵害等伤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节健康社区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体育健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活动,共同建设健康社区。

健康社区示范标准由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制定。

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为健康社区建设提供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物业小区健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环境卫生治理,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与器具,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三)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

(四)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组织架构;

(二)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理念;

(三)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

(四)做好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五)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六)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体温检测设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健康监测、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员工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参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定期做好公共场所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三)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四)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口罩等健康用品便利供应设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健康管理制度,推进健康校园建设;

(二)按照有关规范配置课桌椅和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的教学环境;

(三)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中小学校应当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眼保健操制度,每天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保证学生能熟练掌握二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第二十七条居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下列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一)配合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参加社区健康促进活动;

(三)维护健康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节健康评估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将对公共卫生安全或者人体健康产生较严重不利影响的,不得出台或者批准实施:

(一)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制定涉及公众健康的规范性文件;

(三)建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划定的环境健康风险区域或者项目类别的工程项目。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前款规定事项对公共卫生安全、人体健康、生物安全、医学伦理等方面影响的内容。健康影响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为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与建设、医疗卫生、生命科学、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新闻传播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鼓励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健康影响评估,提供健康影响评估服务。

第三十条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康城市评价体系,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健康城市建设的主要指标、重点任务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健康政策和规划、调整政府健康投入、优化健康资源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城市统计调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服务、健康环境、健康保障、健康产业以及居民健康状况、居民健康素养统计调查。

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应当作为健康影响评估、健康城市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健康促进

第一节健康教育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教育作为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引导居民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公益热线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健康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健康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

(二)疾病预防、伤害防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

(三)健康管理知识;

(四)科学诊疗和合理用药相关知识;

(五)急救、康复知识和技能;

(六)心理健康、营养健康、运动健康知识;

(七)社会适应知识和技能;

(八)生态环境和健康素养知识;

(九)其他需要宣传普及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指导,对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治疗方法、合理用药以及预防保健给予适当的说明。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和应用健康教育处方;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健康科普活动。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门应当完善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健康教育制度,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将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健康生活方式、伤害防范能力等健康素养水平纳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制定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健康教育教材。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健康教育教学工作,按照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大纲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健康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六个课时。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开展伤害防范技能培训,加强防范坠落、触电、烫伤、割伤、异物吞入等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和幼儿自身保护意识,并注重对学生和幼儿个人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道德规范约束能力等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家长健康教育纳入家庭教育体系和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指导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家长作用,共同开展对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健康公益宣传广告年度发布计划,宣传部门应当协助组织相关媒体以及传播媒介发布。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表健康科普文章或者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审核者和发表日期。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心理健康、合理用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健康信息应当科学、真实,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查明信息来源。

第三十九条宣传、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对媒体发布健康信息进行引导和监测;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健康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节健康生活

第四十条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责任,树立健康理念和健康心态,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健康素养,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第四十一条建立居民健康积分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对居民参与健康促进、体育健身、健康管理和健康社区建设予以积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积分兑奖服务。

第四十二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营养状况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食堂对所提供食品的热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等进行标识,并提供易于顾客分辨的公筷公勺。

支持有关学会、协会、商会等制定健康餐厅、健康食堂团体标准,开展健康餐饮示范单位建设。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认读食品营养标签知识的宣传普及。

鼓励食品生产者生产低盐、低油、低糖、无糖食品,并在包装上作显著标识。

第四十四条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健康饮食行动,推广使用健康限量盐勺、限量油壶等,促进居民科学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减盐、减油、减糖知识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认读能力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鼓励商店、超市等开设低盐、低脂、低糖食品专柜。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食堂开发和提供低盐、低油、低糖菜品。

第四十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制定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

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和有害使用酒精监测工作,减少烟草烟雾危害,预防、控制过量饮酒。

禁止在下列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酒精饮料。

第四十七条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

酒精饮料、碳酸饮料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鼓励开展全民健身体育、休闲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公共场所和设施,实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健身场所;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向公众开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推动科学健身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和身心康复融合发展,重点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体质健康监测、评估和干预工作标准和规范;

(二)制定并实施体质健康干预计划;

(三)发布科学健身与运动指南,推广运动处方;

(四)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发挥其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等作用,加强全民健身运动指导。

第五十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居民体质测试纳入居民健康体检内容。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等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居民体质测试,测试人群应当涵盖不同年龄、职业,人数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一,测试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心理健康

第五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促进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心理服务,提高居民心理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五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价机制,把全生命周期心理健康干预纳入健康促进的重要内容。

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居民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员工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辅导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推进在学生体检中开展心理测试,预防和减少心理健康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健康素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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