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特色医院 https://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律师,我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NCP的话,算工伤吗?”
最近不少朋友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问“什么是工伤?”
二问“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肺炎(以下简称“NCP”)构不构成工伤?”
三问“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NCP算不算工伤?”
一问:什么是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该条在认定工伤的情形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在第十条有关“视同工伤”的条款中较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增加了两种情形:
一为“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二为“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深圳以前适用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已于年1月1日正式失效。
二问: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肺炎(以下简称“NCP”)构不构成工伤?
我们知道,根据第一问中关于“何为工伤”的解答,“工伤”主要包含两类:一是“事故”造成的工伤,二是“职业病”造成的工伤。
第十五条规定的仅是“视为工伤”。
那何为“事故”?在工作中感染了NCP是否属于“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的相关释义,“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等事故。按照释义字面理解,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职业活动原因感染了NCP,比如医生、护士在抗疫过程中为履行自身本职工作救治病人而被感染,那么该情形应当属于给医疗卫生人员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情形,而不属于“急性中*”等事故。
是否属于“患职业病”情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92号)第五之生物因素,爱滋病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布鲁氏菌、伯氏疏螺旋体、森林脑炎病*、炭疽芽孢杆菌以及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生物因素均能够导致职业病,进而被认定为工伤中的“患职业病”类型。
NCP属于新发现的新型冠状病*,综上分析,类比艾滋病病*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以及警察,作者认为医疗卫生人员在职业过程中感染NCP应当属于“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生物因素”而导致的“职业病”。
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11号),该通知明确了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年1月24日,广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财*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国家部委档以及广东省档均规定了对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NCP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广东省对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到疫区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NCP的情形视为工伤。
那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NCP,是否构成工伤呢?
如前所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等事故。普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感染NCP不属于“人身伤害”亦不属于“急性中*”。那是否属于“患职业病”的工伤呢?普通员工要以“患职业病”主张工伤,必须是在职业过程中接触了“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物质”而导致的疾病。而要构成职业病,需满足该疾病属于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十类职业病类目之一的条件。目前新型冠状病*NCP并未在第八类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之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相关指示,我们可以推测出即便NCP被列入职业传染病类别,很大可能也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更何况其未被列入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综上,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NCP的,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到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NCP的,在广东地区应视同工伤;普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染NCP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三问: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NCP算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的相关释义,“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根据第二问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普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染NCP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之相关规定,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感染NCP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遭受“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前海传媒转自星辰前海律师
撰稿人周冬冬